
【通知公告】关于评选2017届“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”的通知
发布日期:2017-03-16 浏览次数:463
我院全体毕业生:
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《关于做好2017年度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》的要求,我院将开展2017届“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”的申请、评选工作,具体办法如下:
一、评选标准
依据《上海电力学院学生手册》(2016年修订版)“上海电力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”。
二、评选条件
(一)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,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,自觉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。
(二)遵纪守法、品德优秀,诚信意识较强和学术道德良好,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,无不良信用记录。
(三)按时修完教学计划中的全部学业,学习勤奋、成绩优异,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,具有较强的实践和创新能力。
(四)具有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,对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,自愿赴西部、边远、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等基层和重点领域就业的毕业生,优先推荐评选。
(五)原则上应获得过校级以上荣誉,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,成绩显著或作出突出贡献。
三、时间安排
(一)3月22日前校级优秀毕业生下载附件1《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》(一式2份,双面打印),用黑色钢笔或水笔填写交给辅导员;
(二)3月27日前我院评选小组审核学生申请材料,组织学院内评审并将初评结果进行公示,公示期一周;
(三)3月31日前通过学院初评的同学需登录就业信息网填写申报材料,主要事迹要求600-800字,操作方法详见附件2;
(四)4月6日前我院将材料上报学生处。
四、人数要求
市级优秀毕业生是全体学生学习的楷模,是2017届毕业生整体形象的代表,根据上海市教委精神,学校决定评选市级优秀毕业生人数比例为应届毕业生人数的5%。我院本次市优秀毕业生共有13个名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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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3月16日点击下载 附件1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.docx(15.1KB)
点击下载 附件2 上海市优秀毕业生申请流程.doc(596.5KB)